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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布123    时间: 2010-2-5 21:55
标题: 北京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第七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一般在2分以内。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要求达到2A。对进档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分数依据实考分,等级按A+A+、A+A、AA的顺序。
      2、在高考实考分(江苏:实考分和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或教育部政策规定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
      3、报考英语和日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且必须参加英语口试。
      4、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在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5、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除国防生外,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6、经我校考核认定的拟录取保送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保送生招生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7、经我校考核认定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自主招生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8、与我校签订协议的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9、经我校考核合格的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0、已与我校签订协议的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长生),高考成绩达到其所在省份同科类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者,可予录取。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其所在省份同科类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分项目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公布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数的30%。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一级(含)以上级别的运动员,必须参加由我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和文化考核, 合格考生分项目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公布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数的20%。
      11、运动训练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运动训练专业本科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2、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在满足以下条件:高考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普通类文科或理科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90%,体育专业测试成绩(含专项成绩)不低于75分(100分制)的情况下,按照体育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13、国防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国防生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4、体检标准按我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的《2009年北京师范大学招生体检实施细则》执行。
作者: icerain    时间: 2010-2-6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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