孰强孰弱? 一、人大态度。在一年半的治疗中,任伤者打多少次电话,人大某些部门和领导都对此抱冷漠态度,一推再推。 二、司法鉴定。海淀法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受害者进行伤残司法鉴定,在体格检查时,受害者提到其腿部麻木疼痛和发僵发硬问题,检查者却充耳不闻。经过一个多月的等待,等来了鉴定书。但这份鉴定书中却问题多多。 1、鉴定书的“病历摘要”一项中出现很多方框,说明鉴定人没有搞清楚病历的内容。原因不清,他们的结论是怎么做出来的? 2、受害者提供了自受伤以后一年半的病历、肌电图检查结果、超声检查结果和影像资料,但“病历摘要”中却省略了许多重要的内容,如医生在受害者受伤早期所作的“创伤性关节炎”的诊断,其中一个鉴定人称“没看到”。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我的病历材料不全,他们怎么能接受我的鉴定要求? 2、“病历摘要”中提到了我的膝关节损伤问题,但在结论中却对此只字未提。即使没问题,也应该做个没问题的结论吧? 3、“检验记录”中省略了2009年6月的核磁共振检查片所显示的结果。 4、鉴定结论中出现“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的字样,其中的“有关规定”不知如何解释,他们根据的是哪条哪款哪项,无从得知。 另外的问题不一一列举。 庆幸的是,虽然鉴定书上可以把大问题化成小问题,但还不能把小问题化成无问题,最后,勉强做出“不构成伤残等级”但“软组织损伤,左腓神经损伤”的结论。 附鉴定书。 三、法官审判点滴。 1、受害者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人大保卫处保存的影像证据。当人大那位老师兼律师把“展板在被风吹起前是立着的还是倒着的”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反驳受害者事实不清楚时,海淀法院某法官竟然也郑重其事地打电话询问证人。先不谈这个问题对造成人身伤害是否具有重要性,即使重要,为什么不去调取有力的影像证据?个中原因,难以理解。 2、这位法官对受害者说此事故是意外,是偶然事件,如果受害者找不到伤害他们的地方,就只能白白地被伤害,而无从得到赔偿,最终不了了之,不过还被他们找到了人大,他们应该感到庆幸,既然如此,受害者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也是应该的。他的话令人费解。他将宣传展板比作垃圾,说如果废弃的垃圾伤了人怎么办云云。不知人大用于宣传的展板是否也可以算作垃圾?即使是垃圾,难道不应该作妥善处理吗? 3、这位法官还对受害者说,他只能判一次性解决,结案后还有问题不能另行起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无论如何,女博士生的鉴定书中还有“软组织损伤,左腓神经损伤”的结论,医生也在病历中说留下了后遗症,建议康复治疗。在其儿子的病历中,医生也要求定期复查。) 天平为什么会发生倾斜?它倒向了哪里?法外因素? |